特色奶加工联合研发中心建设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研发中心科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项目组三方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组是科技项目执行的主体,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团队具体负责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和协调管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材料归档等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做好科技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组须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执行情况材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批准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对项目的执行及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确需更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报项目主管 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方可生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时,应提出书面报告,做好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可以在不改变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组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形成的较大市场的技术产品,以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
第九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瞄准国内外研 究发展动态,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 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条 依据项目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 科技项目按期完成后, 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及时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中取得阶段性成果时,项目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申请专利或申请奖项。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严守意识形态红线,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